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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为什么说老子的“自然”是“人文自然”?

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道德经·第十七章》

我们之前提过老子是讲“道法自然”“辅万物之自然”的,显然,这个自然是圣人有意去效法、有意去实现的,而老子之后,庄子、韩非子、河上公、王弼所讲的自然就外在化、客观化了,变成了应该被动因顺的外在力量和趋势,或者是个体不能改变的本性,完全没有应该自觉追求的价值的含义。而郭象讲的自然是万物纯粹孤立地自己这样的意思。这些都脱离了老子之自然的最高的、整体的、价值的含义。

显然,我们找不到一个现成的语词来表达老子之自然的大致含义,甚至找不到一个词语能够将老子之自然与以上所说的古代和现代的自然的含义区别开来。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概括表述老子之自然的大体含义呢?这里我们想做一个探索和尝试。根据老子的自然所关切的是天下、万物、百姓,自然在老子思想体系中最高的、整体的、价值的含义,我们或许可以将老子的自然描述为“人类文明社会中的自然而然的秩序”。

在这一表述中,“人类”二字强调老子的自然与自然界没有直接关系,主要关注的是人类自身的境遇;“文明”二字强调老子的自然不同于霍布斯式的无序的自然状态,不同于原始社会的自然,不同于丛林法则的野蛮世界;“社会”二字强调老子的自然关注的是人类群体生活,不是个人的处境或智谋,更不是个人的生物本性;“自然而然”一语呼应自然一词的字面意思,不过这里自然的“自”虽然适用于个体,但在《道德经》的文本脉络中主要是一个整体和群体的状态。将自然而然放到《道德经》全文来看,它所强调的应该就是自然的平和与和谐,既没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强制和压迫,也没有内部和外部的剧烈冲突和斗争。“秩序”二字强调老子的自然不是无序的混沌或混乱,而是一种理想的非强制的有序的状态。我们的这种表述似乎比较独特,但这是根据《道德经》原文的推论,是否有更好的表述,当然可以进一步切磋和讨论。“人类文明社会中的自然而然的秩序”是我对老子之自然的思想内容的一种概括和描述,虽然可以杜绝多种错误的理解,但这种描述不够简明,有些复杂,因此我把它简化为“人文自然”。这里的“人文”二字是“人类文明社会”的缩写,并非暗示人文主义。但是,老子的思想与人文主义并无冲突。总体来说,老子之自然是老子哲学的核心价值、最高原则,以及人类社会生活的理想状态,是老子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标。

说老子的自然是人文自然,似乎还有些笼统。为了更深入地理解《道德经》的思想,我们可以将人文自然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第一个层次,我们曾经反复强调,《道德经》中所讲到的自然是整体的自然,这是原文中直接陈述的天下、万物、百姓所体现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老子的思想实际上可以涵盖人类文明社会中的整体、群体、个体三个层次,这也就是老子之人文自然的最高层次、中间层次和最基本层次的含义。

最高层次的自然代表一种最高价值,是一种蒂利希所说的终极关切的表现。什么是终极关切呢?按照蒂利希的理论,终极关切是超越现实社会人生的关切,表达了我们对人类以及人与宇宙关系的终极状态的关切。比如,我们对宇宙来源和构成的关切、对人类命运的关切、对地球未来的关切、对人类终极目标的关切、对人生最高价值的关切,都是超越现实生活的关切,这些就可以称之为终极关切。蒂利希认为,这种终极关切就是宗教性的特征。《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所说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表达的就是宇宙万物及人类的终极价值,就是一种终极关切的体现。“道法自然”的“道”是宇宙万物的总根源和总根据,而这个总根源和总根据又以自然为价值和效法、体现的对象。道是老子的终极关切的象征符号,而自然则是这种终极关切所寄托、向往的最高价值。这种最高价值所指向的是人类社会总体上或根本上的自然而然的秩序、自然而然的和谐。如果我们自己有这种终极关切,就可以跳出个人生活的柴米油盐、得失顺逆、喜怒哀乐、悲欢离合,达到一种精神的超拔和提升,超越纯生物、纯个体、纯物质的需求,得到一个精神挺立的方向和力量。

老子之自然的第二个层次的价值体现在人类群体社会的状态。这一层可以以第十七章关于社会治理的四个等级为代表。

老子认为,最好的执政者不会强迫百姓做任何事,也不会向百姓炫耀自己的恩德,百姓仅仅知道他的存在,而不必理会他的存在,更不必歌颂他的伟大或向他表示感谢。圣人实行自然而然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实现了自然的和谐和自然的秩序,也就是达到了“太上,下知有之”的最高境界。

次一等的执政者会让百姓“亲而誉之”,也就是做到让百姓感恩戴德,感激涕零,这是传统的或一般儒家所歌颂的圣明君王,是主流文化中最好的君王。但老子认为这还不够好。真正好的天下治理者是百姓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因为一切运行得都那么自然,不需要百姓注意,更不需要百姓感激。

再次一等的执政者使百姓“畏之”,即畏避不及,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昏君。

更糟的统治者令百姓忍无可忍,百姓对他只有侮辱谩骂,即“侮之”,这就是所谓的暴君。暴君的行为往往是引起社会动乱、暴乱或造反的导火索。

显然,老子所说的“百姓皆谓我自然”中的“自然”不是大自然,不是没有人类文明的野蛮状态。人文自然的提法就能比较准确地揭示出老子之自然所涉及的是人类社会的生存状态问题,而不是自然界或没有文明的野蛮状态,也不是个人的自然本性的问题。

这一章涉及的是在上的圣人和众多百姓之间的关系,百姓都肯定圣人成事遂功是“自然”的,即符合“道法自然”的原则,也就是实现了自然而然的社会秩序。在这第二个层次上,人文自然追求的价值就是众多生存个体之间的自然和谐,以及生存个体与社会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如果我们要将这个层次运用到现代社会,就要将圣人重新界定为一切上位之人,比如父母、老师、老板、官员相对于子女、学生、员工、市民都是上位之人,都应该而且可以学习圣人的无为而治的原则,都可以探索和追求如何实现自然而然的群体关系和秩序。

第六十四章中的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中的万物可以是统称,也可以是单称。“辅万物之自然”就要落实到万物中的每一个个体,否则“辅万物之自然”就是大话、假话、空话。不过,这里的“万物”有些笼统或抽象。为了在现代社会运用老子思想,我们可以把“万物”重新定义为一切生存个体。意思是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学校,每个公司、每个社区都是一个生存个体。一切上位之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辅”下位的子女、学生、员工、学校、公司、社区……等等。归根结底,老子之自然作为价值原则就包括了对一切生存个体的尊重、关心和爱护,这就是老子的自然的第三个层次。“辅万物之自然”不仅是照顾、关切整体的发展,而且还要让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学校,每个公司、每个社区都有正常发展的环境和空间。这是整体的自然和谐的基础和条件。“辅”不是具体的行动,而是创造环境,提供条件,加以爱护、保护和鼓励,防止干扰、控制、或越俎代庖。“弗能为”就是不直接设计、掌握、操纵和控制下位之人。“辅万物之自然”与“弗能为”本质上就是一回事,是一体之两面。“辅”不是一般的行为方式,不是直接的操控干预,所以可以说就是无为;但它毕竟对万物之自然发展产生了辅助的功能,所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或行为方式。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实有似无”的行为和行为方式。

比如,家长对子女采取“辅”的方法,就是要顺应孩子的气质、爱好、能力,给他们提供顺利发展的适当的客观条件和家庭氛围,而不是单单给他们立规矩、加压力、多监督。家长如果不能给孩子提供合适的客观条件,也不要给孩子泼冷水,而是尽可能引导他们在可能的客观条件下适当发展自己的兴趣,给他们一定的独立的生活空间,让孩子有足够的观察、思考、尝试的机会。这样,他们即使不能很快发展出自己的特长,即使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学钢琴、练芭蕾、考奥数,也能提高自己认识世界和自主发展的能力,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上不会过度依赖父母或其他人,也不会因为父母过高的期待或过大的压力而产生心理或人格障碍。

其实,很多儿童出现心理问题或学习障碍,往往是家庭、幼儿园、学校给了过多的规定、管束和限制,影响了他们自主的生活能力和独立人格。

当然,也有不少儿童的成长得不到父母和社会的关照,也会产生很多心理障碍,影响智力和人格的健康发展,很多留守儿童就面临这类问题。对他们也要“辅”,要关爱,要改善和提供条件,而不是管控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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