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师,孔子“无加诸人”,引导学生自己作出选择,确实很好,但是,如果学生体会不到,还是作出错误的选择,那怎么办呢?另外,道德本身应该就有约束的一面吧,虽然为了道德强迫别人确实不对,但是看到别人做得不对,还能怎么办呢?
我想,从根本上讲,道德行为就应该是自愿的。社会压力是必要的,没有社会压力是不行的。但是社会压力太大,就会逼出虚伪,就会逼出弄虚作假,逼出道德表演,而不是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一旦不是自觉自愿的行为,那就不够道德的了,或者说不是道德的本意。从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好像道德压力不够,有的人的行为明显是不道德的;另外一方面,社会上有非常强烈的道德谴责。出了事,就有很多人出来谴责。说道德压力不够,比如网络上就报道有一些人霸占座位,明明不是他的座位,他就非要坐,座位的主人来、列车员来、乘警来,他都不让座。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影响很不好。这说明我们的这个社会舆论所给予的道德压力是不够的,所以才有这些人满不在乎地霸占座位。可是,另外一方面,我们的道德谴责有时候也很严重,比如有的人自愿捐款资助一个年轻人或者孩子读书,但是这个人生病了,或者他家里人生病了,不能继续捐款了,受捐助的人丝毫也不能理解,理直气壮地说人家虚伪,反而说人家怎样怎样。别人捐助你是自发自愿的,你接受应该有感激之情,人家有困难了不能继续资助,你应该替人家的困难感到心痛,而不应该理直气壮地谴责人家中断了对你的捐助。
另外比如地震了。危险来了,每个人的本能都是逃避危险。如果他是老师,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帮助学生到安全的地方去。但是他本能地跑了,是否就一定要受到很强的道德谴责呢?我们是否有理由要求每一个老师都要为学生作出牺牲呢?从这一个方面来看,有时候我们的道德谴责也有过分的地方。在我看来,道德与非道德之间,是有个弹性区间的,不是说地震来了老师一个也不能跑,必须首先掩护学生,这样的要求作为道德要求是可以的,但是作为强制的要求,每个人都要本能地留下来掩护学生,这也不一定是合适的。在发生地震的情况下有人舍己为人,抢救学生,这是非常好的,是值得表扬的。但是我们是否有理由要求每个人都要救别人而自己不跑呢?这样恐怕是不行的,也会造成灾难现场的混乱。所以在道德和非道德之间,有一个弹性区间,这是每个人可以自主、自觉选择的。有的人道德意识很强甚至过强,就有一种自我牺牲精神。我们应该表扬或者学习这种精神,但是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和他一样。比如像焦裕禄,曾经全国表彰的优秀县委书记,肝癌已经很严重了,一直坚持不上医院去看病,我们是不是应该提倡这种道德呢?提倡这种道德,我们的干部、经理、老师都应该有病不去看吗?恐怕不应该这样想。
我觉得重视道德原则的人或许可以对自己和别人放松一些,这是说如果你的道德意识非常强,那也许对自己和别人放松一些,不要要求那么严格。但是对于不讲道德的人,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启发他自觉,即使必要的强制之后,还是要让他有机会转化为自觉的道德意识才有效。
我在香港的时候,教过一些成年的学生,其中有个学生无意之中告诉我,他和监狱的年轻人有通信,是匿名的。香港的监狱属于惩教署,有一个教育的功能。监狱里的年轻人将来还要走向社会,他走向社会还要有一个过程,就是他还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他在监狱期间,就有一些人和他通信保持一种导师的关系或者指导他读书的关系。这都是为了让他重新回到社会。从道德上讲,进监狱的人是触犯了法律,道德上也一定是有缺陷的。但我们还是要想办法给他悔过自新的机会,而且培养他自觉的道德意识。不管怎么说,最终,道德要靠自觉。如果道德变成了强制的行为方式,那恐怕已经不是道德了。
刘老师,“辅万物之自然”,如果不是指辅助万物依本性自然发展,那么“万物自然而然发展”的主体是什么呢?如果不是依本来的样子或者本性发展,又怎么叫作自然而然呢?另外,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为什么不直接说人法道、道法自然呢?
我首先想澄清《道德经》中并没有类似于“本性”的词语和概念,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这样的词来说古人的思想呢?如果我们演历史剧,说古人吃饭也用碗,那么,作为通俗的戏剧没有问题,但是作为学者如果说古人吃饭用碗,这恐怕就不对。因为古代没有碗这个字。那么用“本性”“自性”这样的说法来解释老子的“辅万物之自然”可以不可以呢?似乎是讲得通。但是《道德经》文本中没有“性”“本性”这样的字。至于说人性的说法,我们知道孟子讲人性,但他是讲人的共同性,不是个体的自性。《庄子》内篇讲的“性”也不是这种个体的本性,而是外在的自然而然的趋势和过程。到了河上公开始讲“道性”,到了王弼,开始大量地讲“性”字。这是有个发展过程的。
所以我认为“辅万物之自然”这个万物之自然就是万物自然而然的,不受强制和干扰的一种状态。不一定就非要有本性这个词。比如说你发展了、成长了。是你的本性成长和发展了吗?你的本性是什么呢,这很难讲。这样的一个抽象的、绝对的或本质化的本性到底存在吗?也是很难证明的。所以,张三有张三的成长过程,李四有李四的成长过程,王五有王五的成长过程,不一定说张三有张三的本性,他的本性成长了。李四有李四的本性,李四的本性成长了。本性这个概念《道德经》里没有,在这里好像也不是必须的。
这位朋友还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为什么不直接说人法道,道法自然呢?
我想,一个原因就是说在我们的文化传统里,首先是认识了人的存在,然后认识了大地,然后认识了天,而老子又提出了个道。所以从人到地,到天,到道,这是老子哲学特有的一个阶梯。我认为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一个修辞的需要。本质上讲是人要法道,要法自然。但是人—地—天—道,这样一层层推上去,推到自然,这就更有力了。所以我觉得这是修辞的需要,不一定就是理论上确确实实就有人—地—天—道这样必然的阶段。
“成功遂事,百姓皆谓我自然”,我的理解是:事情办成了,百姓都认为符合自己的自性。道生万物,万物各有自性,当万物在道中展现出各自的自性,那就是最高的境界。
那么,我的理解就和很多朋友不一样。我首先想说,“成功遂事,百姓皆谓我自然”是说百姓都说是圣人实现了自然的原则。我觉得这样的解释是比较好的。我更重视原文,但是我不要求大家一定接受我的理解。我的理解并不是唯一的正确的理解。我只是说这个理解有更多原文的、语法的和内证的根据。比如从语法分析来说,传统的文本是“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那么,功成事遂是一个主谓结构,相当的完整。这个主谓结构本身可以做主语。但是帛书本、竹简本是“成事遂功”或“成功遂事”(帛书本和竹简本不太一样),这个“成事遂功”是动宾结构。动宾结构隐含着前面还要有个主语,这个主语应该就是圣人。这样,“成事遂功”是谁成事遂功呢,是圣人。那么,“百姓皆谓我自然”就可能是指圣人。
这样讲,《道德经》里有个内证:“天下皆谓我大”(第六十七章)。“天下皆谓我大”中的“我”是评论对象而不是说话的人自己。这和“百姓皆谓我自然”是一致的句式。另外,自然在《道德经》里是个复合词,不应该拆开。说“百姓皆谓我自然”就是百姓都说我自己是这样,实际上就把“自然”这个词拆成了“我”“自己”“这样”的几个词组。这个在《道德经》原文中不是这样。在《道德经》原文中,“自然”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复合词。不应该拆开解释成“我”“自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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